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印發《青海省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管理辦法》,辦法明確:
對于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國家及省級試點示范項目、省級優選項目等,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等方式確定投資主體。
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光伏、光熱和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制。項目單位在項目核準(備案)前登錄青海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項目代碼,作為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合規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關手續后,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投產的項目,應當在核準(備案)規定期滿前30日向核準(備案)機關申請延期,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延期后仍未投產的,將暫緩安排后續新能源項目。
新能源項目并網投運前,項目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買賣項目開發權,嚴禁變更開發主體,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及內容。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