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天津市發改委就《天津市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并取得電力接入批復后方可開工建設,嚴禁“未批先建”。未在年度開發建設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準的風電項目,自動調出開發建設方案。未在承諾時間內實質性開工的,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通報,項目所屬區組織企業整改,核實建設條件并明確建設意愿,放棄建設的,將項目清單報市發展改革委調出開發建設方案;繼續建設的,限期開工,風電項目限期6個月,光伏發電項目限期3個月,到期仍未實質性開工的,自動調出開發建設方案。對于調出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企業廢止已取得的電力接入批復,項目所屬區負責做好清退工作。風電項目實質性開工以完成首臺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光伏發電項目實質性開工以完成20%組件安裝為標志。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因開發企業自身原因未在承諾時間內并網的,調整為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和要求,提高儲能配置比例。
項目開發企業存在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項目實施“報大建小”等行為的,經核查屬實,調出開發建設方案或據實核定建設規模,限制相關企業3年內在天津市申報新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