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的批復。其中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提到,本細則適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且未納入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下同)。
【投產時間認定】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集中式新能源項目以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二者明確的最晚并網時間確認投產時間,投產的依據以并網容量與備案容量是否一致為準,兩者不一致的允許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實際并網送電時間確定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記錄的滿足備案證容量的最后一批項目的并網驗收時間為準。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規定】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
【光熱及競配性海風項目規定】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確電價的光熱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海南省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的批復
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審定<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2 份實施細則的請示》收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 號)要求,經認真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按此細則(見附件)組織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工作。
二、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確保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工作有效落實。
三、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附件:1.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
2.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 年 10 月 29 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交易〔2025〕107號附件1
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
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
(報請審定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精神,通過市場化競價機制,科學合理確定新能源增量項目的機制電價,充分發揮市場對新能源增量項目投資的引導作用,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本細則遵循“合理制定規模、市場導向定價、政策協同保障”的原則,具體如下。
合理制定規模。緊密圍繞國家新能源發展目標,全面銜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要求,合理確定機制電量規模及比例。
市場導向定價。鼓勵新能源項目積極參與競價,在合理范圍內自主報價,充分發揮市場競爭作用,促使機制電價合理反映新能源項目建設成本、市場供需狀況以及行業發展趨勢,優化新能源產業資源配置。
政策協同保障。銜接國家現有各項政策規定,構建完善的政策支持體系,協同發力保障增量項目競價機制的有效運行,科學制定競價上下限,明確執行期限,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全方位推動新能源增量項目在市場化競價機制下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條 【競價組織方式】競價工作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委托授權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開展,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電網公司”)配合實施。
第四條 【職責分工】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健全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確定增量項目機制電量規模及比例、機制電價上下限、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機制電價競價的有關參數。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市場運行、競價秩序監管。
海南電網公司負責做好已投產新能源項目管理、購售電合同(含差價結算條款)簽訂、機制電價電費結算等工作,向交易中心提供競價交易必要的新能源項目信息。
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轄區內新能源項目的基礎檔案信息管理,及時向海南電網公司提供轄區內新能源項目基礎檔案信息。
交易中心負責在全省范圍內統一組織開展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機制競價交易,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開展市場登記、交易組織、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二章 競價主體范圍
第五條 【實施范圍】本細則適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且未納入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下同)。
第六條 【投產時間認定】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集中式新能源項目以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二者明確的最晚并網時間確認投產時間,投產的依據以并網容量與備案容量是否一致為準,兩者不一致的允許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實際并網送電時間確定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記錄的滿足備案證容量的最后一批項目的并網驗收時間為準。
第七條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規定】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
第八條 【光熱及競配性海風項目規定】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確電價的光熱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
第三章 競價主體登記
第九條 【競價登記時間要求】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投資方須于交易申報前5個工作日,在交易系統完成管理員賬號注冊及項目信息登記。
第十條 【管理員賬號注冊】新能源項目投資方注冊管理員時,需填錄投資方身份類型、賬號信息,在線簽訂管理員授權書和項目登記承諾書。
(一)項目投資方身份類型:項目投資方屬于自然人的,應錄入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其他類型的項目應錄入經營主體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賬號信息:填寫的賬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賬號名稱、密碼、使用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賬號持有人應通過交易平臺進行身份信息實名認證,認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機號碼三要素、個人人臉識別等。
(三)簽訂管理員授權委托書:項目投資方應自行向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申請電子印章,完成管理員授權委托書線上簽訂后,管理員賬號注冊生效;其中項目投資方屬于自然人,且該自然人持有管理員賬號的,可不再簽訂授權委托書。新能源項目可委托第三方相關人員作為管理員代理參與競價交易。
(四)項目信息登記
1.已投產項目:已投產的新能源項目在交易系統自行登記項目信息,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由海南電網公司負責核對項目投產信息,并將項目容量(以電力業務許可證為準)、電源類型、電壓等級、是否執行機制電量、投產時間等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
2.未投產項目: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在交易系統自行登記項目信息,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核準文件/備案文件,并填寫項目容量(以核準或備案文件為準)、電源類型、電壓等級、承諾投產時間等信息。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投資方登記信息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登記信息審核】交易中心收到項目投資方提交的登記申請和材料后,會同海南電網公司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于注冊或登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告知。
第四章 競價組織
第十二條 【競價組織時間和范圍】每年10月組織已投產和次年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增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競價,具體競價的主體范圍以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競價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交易單元要求】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以項目為單位進行交易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價格要求】申報價格單位為“元/千瓦時”,除報競價上限的情況外,報價保留小數點后面3位,含增值稅。
第十五條 【發布競價通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發布年度競價通知,競價通知內容主要包括:競價申報主體范圍、競價電量規模、競價項目分類、各類型新能源項目近一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執行期限、申報電量比例上限、競價上下限、申報充足率等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發布競價公告】在競價通知發布3個工作日內,由交易中心發布競價公告,競價公告除競價通知相關內容外,還應包括:競價平臺(網址)、競價交易時間、競價流程安排、咨詢電話等。
第十七條 【交易申報】參與競價主體在申報時間窗口內,在交易系統開展競價申報。競價采用一段式申報,申報信息包括機制電量比例、機制價格,申報比例應為基本單位比例的整數倍,申報價格應滿足最小價格單位,不得超過相關約束。交易申報截止時間前,新能源項目可撤回、修改申報信息并重新提交,申報信息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信息為準。競價申報時間窗口關閉后,申報信息自動鎖定封存,不可修改。
第十八條 【申報充足率檢測】交易出清前應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申報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申報充足率下限要求時,競價電量規模按以下公式自動縮減,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
申報充足率=∑分類場次競價主體申報電量/分類場次競價電量總規模
第十九條 【交易統一出清】申報結束后,交易中心按照競價分類場次分別開展統一出清。根據新能源項目容量及近一年同類型項目平均利用小時數,將競價主體的申報比例折算為電量絕對值,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主體的申報進行排序,直至滿足競價總規模,成交的最后一個項目申報比例全額成交,機制電價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
第二十條 【出清結果公示】統一出清結束后,由交易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在交易系統公示出清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機制電價、項目入選機制電量比例等。如競價主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競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公布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且各方無異議后,交易中心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并發布競價結果。發布內容包括兩方面:
(1)競價項目總體情況:包括機制電量規模、分類機制電價水平、分類型項目數量等;
(2)競價入選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投產時間、項目入選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執行期限等。
第二十二條 【簽訂購售電合同(含差價結算條款)】
增量新能源項目在辦理項目并網服務流程時,與電網企業完成含差價結算條款的購售電合同簽訂,明確項目基本情況、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價格、結算參考價格、差價結算方式、執行期限等內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考核機制】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實際投產時間較競價時申報投產時間延遲6個月以內,可保留競價結果,執行期限起始日期以申報投產時間為準。延遲6個月及以上,則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三年內該項目的競價資格。
已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不能參與機制競價,若仍登記參與競價交易,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
第二十四條 【信用管理】主體競價成功后,存在以下情形時,納入信用管理,入選結果無效,三年內禁止競價:
(一)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二)被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禁止競價和處罰;
(三)近三年存在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加強并網管理】電網企業應做好并網服務,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做好配套電網建設及并網調試工作,建立新能源并網進度跟蹤機制,堅決避免因電網原因導致機制電價中標的新能源項目不能按期投產。
第二十六條 【競價秩序管理】
各競價主體應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的新能源項目競價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電力市場規則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規參與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自律自覺,不得實行操縱市場、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對違反國家法律提供虛假或偽造證明材料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市場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中止參與交易、取消競價資格,并依據有關規定嚴格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二十八條 【執行時間】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海南交易〔2025〕107號附件2
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
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
(報請審定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精神,建立健全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規范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結算工作,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2025年6月1日前投產的新能源(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等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下同)存量項目及2025年6月1日及之后投產的增量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能源主管部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等負責梳理新能源項目清單、核定增量項目機制電價上下限、明確年度機制電量規模、明確機制執行期限。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電力市場運行監管。
第五條 【海南電網公司】海南電網公司負責新能源項目的基礎檔案信息管理、購售電合同(含差價結算內容,下同)簽訂、差價結算、數據歸集及執行結果報送等工作。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轉發增量配電網公司的新能源項目信息以及向增量配電網公司轉發機制電價競價結果和月度結算價格數據。
第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海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計算并向海南電網公司提供用于參與差價結算電費的市場交易均價、組織增量項目競價、加強市場交易電價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七條 【增量配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轄區內新能源項目的基礎檔案信息管理;負責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供差價結算所需相關基礎數據;負責開展轄區內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費用結算。
第八條 【新能源主體】新能源主體負責按政策要求參與機制電價競價和提供必要的競價資料;機制電價競價結果公示后審核確認本企業競價結果。
第三章 結算前數據準備
第九條 【新能源項目分類認定】
(一)存量項目認定。2025年10月20日前,省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全容量并網情況梳理集中式新能源項目存量項目清單。10月31日前,省能源主管部門將梳理好的存量項目清單提供至電網企業。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由屬地電網企業確認,按照截至5月31日電網企業記錄的并網投產信息確定,納入存量項目機制電價執行。
(二)增量項目認定。依據交易中心提供的競價入選項目清單,集中式新能源項目投產時間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質量監督并網意見書二者明確的最晚并網時間確認;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投產時間以屬地電網企業記錄的并網投產信息確定。
增量已投產項目執行機制起始時間為競價結果公示次年1月1日。未投產項目執行機制起始時間為參與競價時承諾投產時間的次月1日,提前、超期投產的項目其執行起始時間不予提前或順延。
第十條 【購電戶結算檔案管理】
(一)存量項目。2025年11月30日前,電網企業根據存量項目清單將機制電量價格、比例、執行期限等信息同步更新至購電戶結算檔案,各新能源主體可通過電網企業的網上營業廳、南網在線app等渠道查詢項目信息。
(二)增量項目。競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向電網企業推送新能源項目競價結果,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推送的競價結果將機制電量價格、比例、執行期限等信息同步更新至購電戶結算檔案,新能源主體可通過電網企業的網上營業廳、南網在線app等渠道查詢項目信息。
(三)多個項目對應一個購電戶的情況。電網企業應在2025年11月30日前與項目投資主體協商完成存量項目檔案改造,按項目拆分購電戶,未及時完成改造的,暫按項目備案容量比例拆分購電戶電量;新增項目原則上應與購電戶一一對應,電網企業與項目投資主體協商新增開戶處理,確保購電戶與新能源項目匹配的唯一性。
第十一條 【《購售電合同》簽訂】電網企業修編購售電合同范本,將差價結算條款納入其中。存量項目采用“告知+合同重簽”的方式,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做好差價結算協議告知工作,新能源主體應配合電網企業做好合同重簽工作,在完成購售電合同重簽之前,原購售電合同價格條款按照最新電價政策執行。增量項目在并網投產前,須與海南電網公司完成購售電合同簽訂。
第四章 差價費用結算
第十二條 【差價結算機制】電網企業每月對納入機制的電量按機制電價開展差價結算,將機制電價與市場交易均價的差額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費用科目名稱為“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
新能源結算電費=市場交易結算電費+差價結算機制電費
差價結算機制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市場交易均價)
第十三條 【市場交易均價選取標準】明確用于機制電量差價電費結算的市場交易均價計算原則。
(一)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根據我省同類(初期項目類型分為海上風電、陸上風電、光伏)項目的當月中長期市場交易加權平均價確定。若該月份無同類項目參與,則以該月的全部發電側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二)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根據我省同類項目實時市場月度加權均價確定。
第十四條 【月度機制電量規模確定】機制電量采用“事前確定機制電量比例,事后根據實際上網電量形成”的方式確定。電網企業根據新能源項目每月實際上網電量與納入機制的電量比例,計算每月實際執行差價結算的機制電量。每月實際執行的機制電量=每月實際上網電量×該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量比例。
第十五條 【結算周期】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費用以自然月為周期開展差價電費結算。
第十六條 【場外差價結算流程】交易中心每月根據規則計算上月各類項目市場交易均價提供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根據各類項目市場交易均價計算上月機制電價差價結算電費,納入新能源上網電費結算賬單。具體市場交易均價計算安排如下:
(一)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交易中心每月3個工作日前向電網公司提供上月各類項目中長期市場交易加權平均價和全部發電側中長期交易加權平均價。
(二)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交易中心每月5個工作日前向電網企業提供現貨市場各類項目實時、月度市場交易均價。
第十七條 【數據交互】增量配電網企業的機制電價差價結算數據按照增量配電網企業—海南電網公司—交易中心的流程進行數據交互。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對其營業區域內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八條 【電費發行】每月12個工作日前,對納入機制電價的新能源主體,電網企業累加電能量電費、機制電量差價結算電費、環境溢價費用、考核分攤費用等電費項后出具電費賬單,并通過南網在線、網廳等方式推送至各新能源主體。
第十九條 【退補管理】由于歷史發用電量計量故障等原因需要進行電費退補調整的,由電網企業根據與新能源主體確認的差錯電量以及差錯當月的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型電源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機制電價差價費用退補。
第五章 機制電量規模的調減與退出
第二十條 【機制電量比例調減】每年10月份,新能源項目主體可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向電網企業申請機制電量比例調減。未申請調減次年機制電量比例的新能源項目,默認按原機制電量比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退出機制電量】
(一)申請退出
已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在執行期限內新能源項目主體可通過線上渠道或線下書面向電網企業申請自愿退出機制電價。新能源項目申請退出機制電價后,后續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
(二)強制退出
1.已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執行期限到期后,次月不再納入機制電價。
2.對于實際容量超出核準或備案容量一定范圍的項目,導致實際發電利用小時數明顯超出合理水平的項目,經電網企業公示后,次年起該項目不再納入機制。其中,項目發電利用小時數=[項目上網電量/(1-同類型場站典型廠用電率)]/項目核準或備案容量;合理利用小時數以近三年同區域、同類型新能源發電利用小時數平均值為基數,漲幅不超過30%來確定;海上風電典型廠用電率取4.5%、陸上風電典型廠用電率取3%、光伏典型廠用電率取1.5%。
第六章 政策協同
第二十二條 【綠證收益處理】新能源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納入機制的電量對應綠證由核發部門全部劃轉至省級專用綠證賬戶,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共有。
第二十三條 【財政補貼協同】享有國家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實行價補分離,補貼標準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制執行情況開展定期督查,對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解釋。
第二十六條 【執行時間】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