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文件明確,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調度等。
上網模式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機構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不低于30%,依托工商業廠房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不低于50%??h(市、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電網企業對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自并網投產次月起)進行監測評估,對于年自發自用電量低于上述規定的項目,年超比例上網電量結算部分,由電網企業按本項目同年上網電量平均結算價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文件表示,利用農業種植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牲畜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的光伏電站為集中式光伏電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容量、電壓等級超出第五條規定的光伏發電項目,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可參照分布式光伏項目相關政策自由選擇三類上網模式;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自發自用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利用空閑建設用地建設的光儲充一體化項目,可參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在建筑物用地紅線以外道路、空地建設的光伏電站為集中式光伏電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與該細則不一致的,以該文件為準。
對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備案(包括發布之日后變更備案信息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對于本細則印發之日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備案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并網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作年自發自用電量比例要求。
原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冀發改能源規[2025]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行政審批局,張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