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實施細則印發。
根據文件,非自然人投資開發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不得通過隱瞞場地租用關系以房屋產權人名義備案,后期從產權人名下賬戶提取發電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備案機關應根據《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項目責令限期改正。
項目自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向備案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未開工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項目仍未作出處理的,備案機關移除項目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
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并綜合制定解決方案,明確配電網改造完成時限,具備條件后按照申請順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可開放容量限制按流程并網。
鼓勵投資主體以“光伏+儲能”、光儲充一體化、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源網荷儲一體化聚合等形式開展分布式光伏建設,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主動參與虛擬電廠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優先接入電網。鼓勵分布式光伏通過聚合商聚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后連續三個月未發電,電網企業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三個月內項目仍未發電的,電網企業告知投資主體或向社會公示后,對項目進行銷戶處理;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