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國家能源局正式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就分布式光伏在備案、并網等方面給出新的要求。
根據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的變化,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等分別從多個角度進行了政策解讀。
分布式光伏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戶用光伏發展迎來新變化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系列解讀文章
中國光伏行業協會
2025年1月17日,《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并于同日施行。11年前,2013年11月18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新版管理辦法和暫行辦法相比,在分布式光伏的分類、上網模式、備案、開發建設等方面做出了調整和新要求,順應了分布式行業發展變化特點,鮮明的反應出了國家主要管理部門對于分布式光伏下一步規范、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思想。管理辦法的出臺,使得無論是開發企業、用電企業、電網企業還是農戶居民都得到了一個清晰明確、符合市場情況的綱領性管理文件。本文針對管理辦法的幾項變化進行解讀,分析其對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戶用光伏產生的影響以及意義。
一、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類
管理辦法將分布式光伏分為4種類別,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同時規定了各種類型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場所、電壓等級和裝機容量上限。明確四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類型,順應了行業發展變化特點,也為后續對不同類型分布式項目實施更加精細化、針對性管理打下基礎。
二、明確“新老劃斷”并設置緩沖期
管理辦法指出,“本辦法印發前已由自然人備案的(戶用光伏項目),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仍按原備案項目類型管理”、“對于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明確以本辦法印發之日起為時間節點,對戶用光伏項目實行“新老劃斷”;同時也充分考慮到分布式項目備案、建設、并網的客觀周期規律,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備案但是還未并網投產的項目設置了3個多月的緩沖期,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和投資者信心。
三、分布式光伏上網模式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管理辦法對4類分布式光伏做出了不同的上網模式要求,明確規定只有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可以選擇全額上網。
四、鼓勵新技術、新模式創新應用
管理辦法新增第34條,分布式光伏可以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新模式參與調度,同時在第27條中明確對集中匯流模式的鼓勵。管理辦法提及多項近年行業熱點的新技術和新思路,代表國家層面鼓勵分布式光伏在應用模式上的創新,進而更好的拓展分布式光伏消納空間。
五、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相關要求
在管理辦法中分別對新建和存量項目明確了“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的相關要求,表明了國家主管部門對于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的總體要求是清晰明確的。同時,管理辦法也要求電網企業明確“四可”的技術要求。下一步,開發企業要和屬地能源管理部門、電網企業做好溝通,做好存量項目的改造工作和新建項目的設計施工,提升分布式光伏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能力。
六、備案管理新要求
管理辦法對于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不同的備案要求。
對于自然人戶用光伏,由自然人本人自主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
對于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由投資主體進行備案。同時,明確非自然人項目不得假借自然人名義備案。
為約束開發企業按規定備案,管理辦法在第14條中要求,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此外,管理辦法在第15條中提出“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具體調整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確定”,在工商業取消全額上網的背景下,此條款也為大型工商業的上網模式和消納提供了更多選擇空間。
七、對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提出工作要求
管理辦法中在多個方面對政府和電網企業的下一步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對于地方政府,管理辦法要求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做好省級發展規模規劃,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
對于電網企業,管理辦法要求其需配合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并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同時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投資企業的各類辦事申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投資主體提供其需知的必要信息等。
在目前各地區配電網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載力不足導致紅區蔓延的背景下,管理辦法針對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強調了多項有關提升配電網承載力的措施,并明確了權責邊界劃分。近年來,國家各有關部門已出臺了多項涉及接網承載力提升的文件,表明國家已經注意到了“紅區”因素已成為顯著影響分布式光伏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對于開發企業,在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時,也應積極配合電網企業做好“四可”,合法合規進行開發建設。
除上述核心條款之外,管理辦法也對其他行業關注的熱點問題做了闡述,包括改造升級、綠證核發等。
2024年,行業內關于分布式光伏的各類流言猜測不斷,國家能源局在此時出臺的管理辦法起到了一錘定音的效果,以正視聽,給廣大分布式光伏從業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整體看,國家下一步對于分布式行業的發展重心是解決消納問題和進一步提升配電網承載能力,這兩個問題也是目前分布式光伏行業的核心。作為從業者,我們應該正視行業發展和變化,與屬地能源管理部門和電網公司做好配合溝通,盡快落實國家有關要求和規定,確保分布式光伏乃至整體光伏行業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貢獻力量!
支持與規范并重 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系列解讀文章
張益國
(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1月23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歷時近兩年且備受行業關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管理辦法修訂告一段落,將拉開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的新一幕。與2013年發布實施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把握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基本特征和關鍵要素,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過去實踐經驗和未來創新發展需要,對行業管理、項目備案、建設管理、電網接入以及運行等各環節和各類責任主體,形成了張弛有度的支持性、規范性管理體系。
一、適應形勢變化,《管理辦法》的出臺意義重大
《暫行辦法》自實施以來,對規范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支撐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實現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式都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光伏發電產業技術不斷升級、建設成本快速下降、應用場景逐步拓展、開發模式持續創新,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開發建設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全國光伏發電建設規模中的占比超過40%,已經成為光伏發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可利用土地資源逐步減少,未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占比進一步提升的趨勢越發明顯。二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已從過去規模化管理和補貼支持的開發模式,完成了向市場化開發模式的轉變,行業對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項目管理的訴求越發突出。三是,大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電力系統,接網消納條件已經成為制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的主要矛盾,進一步加強網源協調、做好接網消納工作的需求越發迫切。
《管理辦法》從新形勢下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特點出發,圍繞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和支持新能源高質量發展,重點突出分布式光伏發電就地就近開發利用的本質,堅持促進產業發展和規范市場行為的原則,對進一步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維護參與各方合法利益、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寬定義、細分類,明確支持和規范導向
《管理辦法》按照當前產業發展現狀,確定了四種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類型,包括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明確了三類上網模式,包括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選擇全部三種上網模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在《暫行辦法》基礎上,《管理辦法》進一步擴展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開發種類,提高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單體建設規模,體現了更具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管理思路,更好地適應當前分布式光伏發電快速增長的開發建設需求。
《管理辦法》堅持分布式光伏發電在用戶側開發、就近消納利用的本質,一方面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化、多元化發展,依法依規開展項目開發建設和經營;另一方面通過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秩序,杜絕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農戶合法利益,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保持健康穩定發展。
三、明確各方責任,支持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從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推動應用場景融合、行業全過程監管、產業技術規范、行業政策制定等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開發應用基礎和條件,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與地方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銜接,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利用。開發企業應按照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和要求實施建設,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同時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支持開發企業對項目進行模式創新,鼓勵通過獨立或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用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本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能力評估工作,建立可開發容量發布和預警機制,同時認真做好并網接入服務,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落實電網安全生產責任,做好并網技術監督。
四、明確管理要求,規范行業有序發展。
一是備案管理方面,與《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備案管理要求更加詳細,辦理流程更加規范化和透明化,突出了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等內容,以及“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的要求,切實維護農戶利益不受侵害。二是業務受理方面,明確了電網企業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的程序要求,強調了各地能源主管部門要暢通咨詢、投訴等渠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要求。三是優化調度方面,提出電網企業應協同項目投資主體加強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做好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以及并網調度運行管理,共同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四是開發意愿方面,項目開發應尊重建筑產權人意愿,各地不得以各種形式設置開發建設的門檻,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征得農戶同意,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五是信息管理方面,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完成項目建檔立卡,做好分類統計和監測,并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自主參與綠證交易。
促進分布式光伏行業發展 助力新型電力系統構建
——《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系列解讀文章
姜士宏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
近日,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國家能源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正式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013年,國家能源局出臺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年間,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國家政策和地方的支持下快速發展,從初期規模小、成本高、類型單一,到近年來成本的迅速下降、開發模式的持續創新,分布式光伏在裝機容量上已與集中式光伏相當,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與此同時,新的發展形勢也帶來了新挑戰。
一方面,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場景多樣、管理難度大,主體責任亟待明確。部分項目存在實際開發建設企業以自然人名義備案的現象,規避了相關監管和責任,易導致農戶權益受到侵害。同時主體責任不清晰,也會導致項目審批、后續運維和管理等出現問題。另一方面,電網建設程度與分布式光伏并網需求存在差距,電網承載能力和就地消納能力亟待提升。部分地區分布式光伏裝機容量增長迅速,但電網承載能力與項目并網需求間存在差距,就地消納能力有限,導致項目發電效益和利用率難以保障。
針對上述實際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的開發模式,國家能源局結合分布式光伏行業發展情況,以問題為導向,出臺了《管理辦法》,以更好地適應當前分布式光伏行業的發展階段。《管理辦法》將有力推動分布式光伏行業規范化、高質量發展,通過明確管理要求、優化開發流程、提升電網接入服務水平等措施,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開發建設提供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環境,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管理辦法》共分為七章43條,依次為總則、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管理和附則,相比此前的《暫行辦法》等政策文件,針對行業發展新形勢下的新問題、新挑戰,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明確了分布式光伏的定義、類型、上網模式及發展目標要求。為行業的規范化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科學布局和合理利用。
在定義上,《管理辦法》對分布式光伏進行了清晰界定,指出其是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就地就近消納的光伏發電設施,在定義上明確了其與集中式電站的本質區別。在分類上,結合行業的發展現狀,進一步細化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類型,即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項目類型。在上網模式上,強調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就近就地消納的本質特征,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項目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模式;一般工商業項目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項目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在行業管理上,提出了國家層面統籌發展需要、省級層面做好多規銜接、縣級層面積極落實推進的引導方式,將有力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科學、合理發展布局。
二是細化了項目備案流程和協調機制,界定了主體和責任的劃分。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化審批流程,提高項目落地效率,并有效避免用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備案流程上,為簡化審批流程,提高項目落地效率,《管理辦法》強調了備案管理應遵循“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詳細規定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流程,包括項目申報、資料審核、備案登記等關鍵環節,并明確了各環節的時間節點,確保項目能夠快速推進。在備案主體確定上,以“誰投資、誰備案”為原則,明確了不同類型項目的備案主體,強調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切實維護用戶特別是農戶的合法權益。在建設管理上,明確了項目投資主體做好選址工作和并網申請的責任,強調開發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滿足相關管理規定、安全要求和標準規范,對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質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強調了提升電網接入服務水平,促進各類型項目的并網消納。將有效緩解分布式光伏并網難題,推動行業與電網的深度融合和共同發展。
《管理辦法》要求電網企業積極提升電網接入服務水平、優化電網結構、增強電網對分布式光伏的接入能力。接入服務方面,要求電網企業制定差異化的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簡化并網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和技術標準規范等信息,提供“一站式”服務。接入公平性方面,明確了電網企業的禁止行為,包括不得無正當理由地拒絕或拖延接入申請等。承載力提升方面,要求電網企業應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的評估工作,科學合理地引導分布式光伏的開發布局。
四是強化了運行維護與安全監管要求,規范了項目運行管理模式,為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有力保障。
投資主體方面,《管理辦法》明確了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投資主體也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相關安全生產規定,保障項目的建設運營安全。電網運行方面,強調電網企業應加強有源配電網的規劃與發展,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調度運行機制,優化電網運行。運營管理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管理要求,明確指出了應嚴格遵守的相關規定。
五是積極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新模式、新業態發展,促進分布式光伏的就地就近消納,助力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優化調控方面,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獨立或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促進調度運行模式創新,提高就地就近消納能力。專線供電方面,針對分布式光伏與用戶間開展的專線供電,明確了發用雙方應依據有關規定公平承擔相應費用,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總體來看,《管理辦法》的出臺,有望為規范化管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促進行業未來的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在分布式光伏規模快速增長的過程中,切實維護好發用雙方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責任、優化流程等措施,將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開發建設環境,持續推動分布式光伏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的構建。